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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期间6个月还是2年?张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起算点的致命陷阱

你以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就是连带保证?错!《民法典》前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已变,这才是本题命门。

题目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责任,考查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推定、保证期间确定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未约期间统一6月,主债届满起算;诉讼时效另起炉灶,须待期间内主张。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利用“2年”这个常见数字制造记忆干扰,让考生误以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就参照2年诉讼时效。

C选项陷阱在于将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履行期届满)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混为一谈,故意省略“保证期间经过且债权人主张权利”这一关键前置条件。

D选项陷阱更隐蔽,它给出了一个具体月份(11月),暗示考生计算了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后起算,但表述为“从2012年11月起算”仍不准确,因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还需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为条件,而非单纯时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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