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裁定执行中止
B. 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 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 不予支持该异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执行阶段,当事人以仲裁协议范围不符为由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仲裁协议异议,开庭前是死线;裁决作出再提,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的陷阱机制是:A选项“裁定执行中止”——利用考生对“执行异议审查需中止执行”的一般印象设套,但本案异议性质是“对仲裁协议本身的异议”,其审查前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已不存在,故无需中止。
B选项“裁定不予执行”——将《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实体事由(如没有仲裁协议)作为诱饵,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过异议”或“仲裁协议自始无效”。
郭某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异议,视为接受仲裁管辖,丧失了事后抗辩权。
C选项“通知重新仲裁”——混淆了“仲裁协议异议”与“仲裁裁决撤销/不予执行”程序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仲裁法》第61条),后者适用于裁决存在可补救瑕疵的情形,与本案超期异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