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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四大陷阱:宣告失踪案、海损事故、移送管辖、协议管辖的致命混淆点

你以为宣告失踪案都归原告住所地管?错!《民诉法》第22条对“宣告失踪”有特殊规定,这是第一个陷阱。

题目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 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等易混知识点。

秒解口诀

宣告失踪限身份,共同海损专属管;移送无权转移权,协议意定选法定。

四项全错记分明。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套:利用“下落不明”与“宣告失踪”的相似性,诱导考生忽略《民诉法》第22条但书对“宣告失踪”的限制(仅限身份关系诉讼)。

B项陷阱:将“共同海损诉讼”(专属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与一般海损事故混淆,并偷换“被告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

C项陷阱:将“因无管辖权而移送”包装成“管辖权转移”,后者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D项陷阱:将“协议管辖”(当事人书面约定)偷换为“选择管辖”(法律规定的多个有管辖权法院中择一起诉),前者是意定,后者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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