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 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 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 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再审程序中证据质证的主体、证据种类认定、偷录证据合法性及商业秘密证据处理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抗诉检察院,监督不质证;录音视听资料非电子;偷录可质证,证明力另论;涉密依职权,不公开质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陷阱机制:A选项陷阱在于混淆“程序启动者”与“诉讼参与者”。
检察院抗诉是公权力监督,但质证是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对抗(《民诉法》第68条),检察院不参与具体证据的出示、辨认和质疑。
B选项陷阱是“概念超前置换”,用后来《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明确的“电子数据”概念(2015年施行)来套用本题2013年场景中的“录音带”,当时其应归类为“视听资料”,且“电子数据”原件规则复杂,不简单等同于“提交磁带”。
D选项设置了“依职权”与“依申请”的细微区分,但根据《民诉法》第68条,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这是强制性规定,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