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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遇转继承,乙丁同时死亡谁先死?这道题错在没搞清《民法典》第1121条

你以为乙丁同时死亡就按同时死亡处理?错!《民法典》第1121条要求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是关键转折点

题目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 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 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 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乙、丁等人的继承关系展开,涉及死亡时间推定、遗嘱失效后的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等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死亡不明先推定,无他继承者先走;乙后死产归父子女,丁母无权莫转承;遗嘱虽排丙,乙死应继份归代位,未处分数归法定,丙乃子女仍有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双重陷阱:

  1. 在B项“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中,陷阱是“转继承”这个概念本身没错,但前提错误。

考生容易被“转继承”这个专业术语吸引,却忽略了适用转继承的前提是乙后于丁死亡且丁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本题通过死亡顺序推定,恰恰否定了这个前提。

  1. 在D项“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中,陷阱是前半句“丙有权继承”看起来与甲遗嘱“次子丙不能继承”矛盾。

考生可能因此直接排除整个D项。

但命题人在这里考察的是遗嘱的效力范围——甲遗嘱只处分了“所有遗产”,但未涵盖乙先于甲死亡后,乙本应继承的那份法定继承份额(即乙的应继份)。

这部分未处分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有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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