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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从随主走”陷阱:丙丁过户后,谁还能对谁主张修路权?

你以为地役权是“人”对“地”的权利,其实它是“需役地”对“供役地”的权利,主体变更只是表象。

题目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 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 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 2013年6月,丙公司可对丁公司的B地块主张地役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展开,结合甲乙的地役权合同、需役地与供役地的转让事实进行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地役权,从主走;主地转,权随行;供地转,看登记;未登记,难抗善(善意第三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陷阱在于利用时间线(2月甲设权,6月丁受让)制造“原始权利人似乎仍有权”的错觉,但4月甲已将A地块(需役地)过户给丙,地役权已随需役地转移,甲对B地块的地役权在4月后已消灭。

D项是本题最大陷阱,它设置了“丙(需役地权利人)对丁(供役地受让人)”这一看似符合“从随主走”逻辑的场景,但故意不提丁“不知情”(善意)且B地块已过户(可能已登记)的关键事实,诱使考生忽略《物权法》第158条(现《民法典》第374条)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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