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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看控制权转移,别被“关联交易”迷惑——30%股份收购案解析

你以为的“集中”是股权比例,命题人考的“集中”是控制权实质——错把关联公司当独立主体就掉坑。

题目

甲公司是电动车领域的巨头,使用“标准”牌电池。为了扩张产业链与下列企业签订了相关协议,且协议涉及的交易规模都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哪一选项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A. 甲公司跟某太阳能企业达成协议约定信息互通共享
B. 甲公司收购某电子板公司30%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取得其控制权
C. 甲公司收购旗下控股子公司的股份达到80%
D. 乙公司享有甲公司52%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丙公司55%表决权的股份,甲公司收购丙公司的股份达到70%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及豁免情形,需结合控制权转移与否判断交易是否需申报。

秒解口诀

口诀:集中申报看三点——独立主体间、控制权转移、非内部关联。

本题B选项“从独立电子板公司取得控制权”三要件全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信息互通共享协议”——这属于垄断协议范畴(横向信息交换),虽达到申报规模但性质不符“经营者集中”;C选项陷阱在“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份”——母子关系本就属于控制关系,股权比例变化不产生新的控制权转移;D选项陷阱在“通过共同控制人关联收购”——乙公司已同时控制甲和丙,甲收购丙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整合,不改变市场竞争结构。

命题人用这三个选项分别对应了垄断协议、内部重组、关联整合三种非集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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