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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菇中毒案:超市“无过错”能免责?惩罚性赔偿上限是1.5万还是3万?

你以为超市无过错就能不赔?错!《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无过错责任,让超市和生产者一起“连坐”。

题目

消费者曹某从某土特产超市购买了野生菇一包(售价五十元),食用后因食物中毒口吐白沫、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五千元。事后查明,该野生菇由当地企业蘑菇世家生产,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多次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事件。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土特产超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可以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野生菇的食品
B. 如果曹某要求土特产超市赔偿,该超市有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C. 曹某有权获得最高1.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D. 若生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害,考察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食品安全无过错,生产销售连带赔;召回主体是厂家,惩罚赔偿择高算(价十倍、损三倍);民事赔偿优先罚,超市喊冤也得赔。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主体: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食品安全法》第63条)伪装成‘销售者’的权利。

B项陷阱在于混淆归责原则: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掩盖了食品安全的特殊无过错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这两个陷阱都利用了考生对‘经营者责任’的模糊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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