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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数据+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避开“避风港原则”和“诋毁商誉”两大陷阱

很多考生一看到“互联网”“劫持数据”就自动联想“避风港原则”,却忽略了本案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模式。

题目

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B. 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
C. 构成诋毁商誉
D. 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互联网领域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

秒解口诀

口诀:未经同意插链接,强制跳转或弹窗,直接适用《反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没商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知识错配”陷阱:将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的“网络避风港原则”移植到不正当竞争场景,利用考生对互联网法律原则的模糊记忆诱导其误用。

C选项是“行为性质混淆”陷阱: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干扰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与需要捏造并传播虚伪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混为一谈,弹窗广告本身不必然构成诋毁。

D选项是“责任链条过度延伸”陷阱:将甲公司“投放广告”的行为,与可能存在的“广告内容虚假”这一后续、独立的法律问题强行捆绑,要求甲公司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题干并未提供广告内容虚假的任何信息,属于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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