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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辖四大原则混战:命题人用“看起来都对”的表述掩盖了专属管辖的精确范围

你以为中外合资企业纠纷都专属管辖?错!命题人故意漏掉了“履行地在中国境内”这个致命限定条件。

题目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 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 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四大原则(实际联系、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展开,需逐一判断选项表述是否准确。

秒解口诀

涉外管辖判断口诀:协议不能破专属,中外合资要履行地在境内,重大涉外定级别,实际联系是兜底原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层层递进:B选项的陷阱在于“各类涉外民事案件”这一绝对化表述,忽略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民诉法》第34条)。

C选项的陷阱最隐蔽,它截取了《民诉法》第266条(原第244条)的部分内容,但故意省略了“履行地在中国境内”这一核心地域限制,让考生误以为所有中外合资企业纠纷都专属管辖。

D选项的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这一级别管辖规定(《民诉法》第18条),强行解释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而该原则实质指向的是管辖便利性,与法院级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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