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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冒用案:为何“名誉权”和“信用权”都是陷阱?姓名权侵权判断的致命细节

你以为银行核实电话就免责了?错!这正是命题人用“看似合理的程序”掩盖“姓名权侵权”核心构成要件的圈套。

题目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冒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认定、名誉权与信用权的区分及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审查义务。

秒解口诀

口诀:冒用姓名办卡即侵权,不良记录是后果非要件;名誉需公开,信用非独立;银行核实有瑕疵,责任不免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名誉权)陷阱:命题人用“不良信用记录”这一看似贬损社会评价的后果,诱导考生联想到名誉权。

但名誉权侵权需“公开传播”或“第三人知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不良记录主要在银行系统内部,未达到公开贬损程度。

C选项(信用权)陷阱:我国《民法典》未单独规定“信用权”,信用利益通常通过名誉权或个人信息保护来救济,此选项是纯粹的法律概念干扰项。

D选项(银行不担责)陷阱:用“曾电话核实”这一看似合规的细节,让考生误以为银行无过错,从而直接排除银行责任,却忽略了银行核实对象(甲留的电话)本身就是冒用链条的一部分,其审查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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