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民法单选

债权转让通知≠放弃时效抗辩!丁公司接管后能否主张时效抗辩?

考生最容易掉进的坑:以为债权转让通知就能让债务人丧失时效抗辩权,忽略了《民法典》第548条的精髓。

题目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2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2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单选表面在考债权转让与时效抗辩,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记住:债权转让不改变债务状态,债务人接到通知时有什么抗辩权,对受让人就有什么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一旦形成,跟着债权走。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通知’的法律效果——通知只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并不改变债务本身的状态。

B选项陷阱在于错误适用了‘中断’规则——债权转让本身不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不能中断时效。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债务承担’与‘公司合并’——丁公司通过竞拍接管甲公司是概括承受,属于债务的法定转移,但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会因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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