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民法单选

债权质权抗辩权如何转移?这道题暴露了反担保中质权设立与债权转让的本质区别

你以为通知债务人就能切断抗辩权?错!债权质押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依然可以对抗质权人

题目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单选表面在考债权质权的抗辩,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债权质押通知仅使质押生效,债务人抗辩权(基于原合同)不因通知而切断,可对抗质权人;反担保质权从属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非直接从属于主银行债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债权质权仍未消灭”——考生易将“反担保”的从属性绝对化,认为主债务(乙公司对银行的债务)消灭,反担保(债权质权)必然消灭。

但命题人设置的条件是“乙公司依约清偿”,此时保证人甲公司并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其对乙公司的追偿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产生,债权质权作为从权利因主债权未产生而“未设立”或“未生效”,而非“仍未消灭”。

用“消灭”一词偷换了“未发生”的概念。

B选项陷阱在于将债权转让规则(通知债务人是对抗要件)机械套用于债权质权设立后的“转让”环节,但此时丁公司受让的是“已出质的债权”,其权利受到原质权限制,且题干未明确甲公司是否放弃质权,不能简单适用债权转让规则。

C选项陷阱在于“流质条款”,考生知道动产质押禁止流质,但可能对债权质押是否同样禁止产生犹豫。

《民法典》第428条禁止流质的规定适用于“质押”,未区分动产与权利,债权质押同样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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