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连环转让后,原所有权人还能向谁要?——看清《物权法》第107条的“两年”和“善意取得”双重门槛
你以为李某是拾得人、王某是买受人、朱某是占有人,谁都能告?错!关键看谁在“两年内”从“公开市场”“善意取得”了手表。
题目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 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 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遗失物返还规则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需结合占有状态与权利期限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遗失物转让,找最后受让人;两年自知日起算,维修保管非对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李某是拾得人,但1年后已卖出,丧失占有,张某无法向其主张返还原物(需以占有为前提)。
B项陷阱:王某是第一个买受人,但张某“知道原委”时,已距王某购买超过两年(李某卖表1年+王某再卖1年+郑某占有维修一段时间),两年除斥期间已过,请求权消灭。
D项陷阱:朱某是维修人,其占有是基于承揽合同,属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但并非《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受让人”,不适用该条,但张某也不能直接向朱某主张,因为郑某才是物权关系上的“受让人”和间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