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协议≠物权变动!法院判决≠直接取得所有权!这道题考的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
你以为法院判决了就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错!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这就是命题人设下的第一个陷阱。
题目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合伙房屋的物权归属展开,涉及散伙协议、法院给付判决、继承及无权处分等多个物权变动场景,需区分不同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不动产,看登记;继承除外(直接取得)。
本题中,凡未登记选项全错,唯一不靠登记的是继承(9月丁取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四个选项设置了层层递进的陷阱:A选项(3月)用散伙协议这一债权行为迷惑考生,让人误以为协议生效即产生物权变动;B选项(8月)用法院判决这一司法文书制造错觉,让人误判司法判决能直接导致物权转移;D选项(12月)用公证赠与合同这一看似‘正式’的法律行为,掩盖了未完成登记这一致命缺陷。
而C选项(9月)看似‘突兀’,却是唯一符合‘继承发生时物权直接转移给继承人’这一法定规则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