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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审计三大坑:银行权限、批准程序、企业性质,一题全中审计法第33条核心

你以为审计机关查银行账户需要银监同意?错!审计法第33条直接授权,这才是命题人埋的雷。

题目

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 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 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 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审计机关在扶贫资金专项调查中对金融机构、行政单位及企业的监督权限。

秒解口诀

口诀:查账户,看资金性质不问单位性质;用财政资金就能审,查银行账户只需审计系统内部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审计权限(《审计法》第18条)错误扩大到所有银行财政收支;B项陷阱是虚构了“银监机构同意”这一程序要件,干扰考生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查询权的认知;D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审计监督对象限定为“国有企业”,而本案审计的是“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审计法》第23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取得财政资金的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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