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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停机背后: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话费有效期”陷阱,为何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很多考生误以为“概不担责”条款无效就能全额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却忽略了惩罚性赔偿的严格构成要件。

题目

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 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
C. 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
D. 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消费者知情权及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结合预付费通讯服务中的格式条款纠纷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格式条款重大利害,未提未说可主张不成为内容;知情权侵在规则隐瞒,惩罚性赔偿需看是否欺诈商品服务本身。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是典型的“结果混淆”陷阱:命题人将“格式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民法典》第496条)的法律后果,与“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返还全部费用”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563条)混在一起。

考生容易因情绪代入,认为“对方有错”就应“全退”。

D选项是“法条滥用”陷阱:故意激化考生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反感,引导其适用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但本案中乙公司未就“手机通讯服务”的质量、功能、费用标准等本身作虚假陈述,不构成该条要求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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