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 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 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 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的区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秒解口诀
口诀:宣传内容对己虚,定为虚假宣传;陈述对象针对他,才可能损商誉。
历史传承善意用,名称商标可共存;注册在先非绝对,需看是否致混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连环陷阱:
- 在B选项,用“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这一表述,偷换了“利用他人商誉”与“损害他人商誉”的概念。
乙公司是利用“善福铺”的声誉为自己贴金,属于“搭便车”,其行为直接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对应D选项),而非以诋毁方式损害商誉。
- 在C选项,利用“商标注册在先”这一事实制造干扰。
考生容易形成“注册在先即享有绝对排他权”的思维定势。
但甲公司“善福公司”是企业名称,其规范使用源于其与“陈氏善福铺”的历史传承关系,属于正当使用其商业标识,且与乙公司的“善福100”商标存在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