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 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 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村民委员会作出违规决定后的监督与救济途径,需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分析各选项。
秒解口诀
口诀:侵权方案四路通:会议可撤、乡镇可令、法院可销、代表可罢(联名提)。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23、24、36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的认知陷阱在于:A选项(村民会议撤销)是基础考点,容易选;B选项(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有明文规定,也相对明显。
真正的筛选点在于C和D。
C选项陷阱在于让考生误以为“村民自治”完全排斥司法审查,但法条明确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院可应申请撤销。
D选项陷阱在于将“罢免”与“一般工作失误”割裂,但法条未限定罢免事由必须达到犯罪或重大过失程度,针对侵害村民权益的决策失误,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本身就是法定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