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5理论单选

宪法制定权与修宪权性质辨析:为什么人民参与制宪过程才是正确选项?

考生最易混淆“制宪权”与“修宪权”的性质差异,误将“制定”等同于“修改”的程序要求。

题目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 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 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 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宪法制定的关键问题展开,涉及制宪权与修宪权的性质、人民参与制宪的方式、制定程序及公布主体等核心内容。

秒解口诀

牢记“制宪权是人民原初权力,无固定程序;修宪权是宪法派生权力,需按64条程序”。

本题中凡涉及“程序化”“制度化”表述的选项,均可能混淆两者性质。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描述为“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实际上,制宪权是原生性、创造性的权力(人民主权),修宪权是派生性、制度化的权力(宪法授权)。

C选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现行宪法第64条)套用到“宪法制定”上,但1954年宪法制定时并无“三分之二通过”的明文规定。

D选项陷阱是时间错位:1954年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而非国家主席公布,国家主席公布宪法是1982年宪法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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