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行政多选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到底是谁?

考生最容易掉进'谁最后处理谁负责'的直觉陷阱,却忽略了'生效判决改变强制措施性质'这一关键转折点。

题目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 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 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事赔偿中义务机关的确定展开,需结合案件各阶段处理结果及《国家赔偿法》规定判断正误。

秒解口诀

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只看一点:谁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就是它!

批捕、拘留全被吸收,检察院、公安都不赔。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表述,诱使考生套用'批捕后作有罪判决'的一般规则,但本案二审发回重审程序切断了批捕与赔偿的直接关联。

B选项陷阱是利用'刑事拘留'这一初始强制措施,让考生误以为公安机关要为其拘留行为单独负责,但本案赔偿针对的是整个羁押期间,拘留已被后续批捕、判决行为吸收。

C选项看似正确实则错误,因为区法院重审改判无罪,赔偿请求应先向区法院提出,这是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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