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两份“拆除通知”性质大不同!90%考生分不清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
你以为都是“通知”就性质相同?错!第一份是行政处罚决定,第二份是强制执行催告,这是命题人埋的“名称陷阱”。
题目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 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 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规划局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行为,考察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认定、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秒解口诀
口诀:首次设定义务是处罚(可诉),到期不履行后催告是强制程序(非处罚),拆除房屋不适用简易程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下“名称陷阱”:《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看起来像行政处罚,但题干明确它是“到期后…发出…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这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规定,本质是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而非独立的行政处罚。
D选项的陷阱在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个绝对化表述,规划局作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拆除房屋显然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