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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四连坑”:制毒物品数量门槛、缉毒警察包庇定性、强行注射毒品定性与窝藏毒赃竞合

你以为的“从严”可能不是法条,你以为的“特殊”可能另有罪名,毒品犯罪的认定必须精确到具体法条和构成要件。

题目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 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 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 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体范围及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制毒物品有数量,警察包庇看对象(毒品犯定349,走私犯定411),强迫吸毒是专罪(353条),窝藏毒赃直接定(349条是特别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无论数量多少”规定(《刑法》第348条)错误套用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上。

后者(《刑法》第350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B项陷阱在于混淆了“放纵走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本质是利用查禁毒品犯罪的职务便利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应构成《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非《刑法》第411条的放纵走私罪。

C项陷阱在于混淆了行为定性。

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毒品的自主决定权及身体健康,应构成《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强迫他人吸毒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而“形成毒瘾”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该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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