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冲直撞”与“高速行驶”的致命区别:危安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本身的“公共危险性”
你以为“撞死多人”就是危安罪?错!命题人用A、B选项告诉你,关键在于行为方式是否“与放火、爆炸相当”。
题目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 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 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心态和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秒解口诀
口诀:看行为,不看结果;看方法,是否相当;横冲直撞属危安,一次肇事是交肇。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用“高速行驶”“致2人死亡”制造严重后果假象,掩盖其行为本质是“一次交通肇事”,而非“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有随时扩大不特定范围危险的行为。
C选项陷阱:用“醉酒后驾车”这一危险驾驶行为,结合“撞死2人”的严重后果,诱导考生混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D选项陷阱:用“飙车”和“致人死亡”关联,但死亡原因是“惊吓致心脏病发作”,属异常介入因素,飙车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更不构成危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