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甲让16岁乙接应抢夺包,乙中途扔包算中止?共犯形态与责任年龄的致命交叉
你以为乙扔包是‘自动放弃’就是中止犯?错!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案既遂,乙的扔包行为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状态。
题目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参与抢夺的共犯认定及犯罪形态判断,需结合刑事责任年龄、共犯成立条件及既遂标准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共同犯罪看整体,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既遂之后无中止,责任年龄要记清(14-16岁只对八种罪负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这个陷阱,利用了‘乙害怕坐牢而扔包’这一情节诱导考生联想《刑法》第24条中止犯的‘自动放弃’要件。
A选项‘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是表面陷阱,实则考察《刑法》第17条相对责任年龄——抢夺罪不在已满14不满16周岁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之列。
B选项‘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正确但易被怀疑,因为考生常误以为只有双方都构成犯罪才能成立共犯。
C选项‘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正确,因为乙没有支配、利用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