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达成协议后,公检法三机关的处理权限差异,需准确区分各机关的法定职责。
秒解口诀
口诀:公诉和解三阶段,公安建议检可免(诉),法院从宽是裁判,公安撤案是瞎干。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是核心陷阱,它巧妙地利用了“可以”这个看似合理的授权性表述。
但《刑事诉讼法》第290条明确规定,在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中,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侦案件(如自诉转公诉不在此列)的处理方式。
和解公诉案件一旦立案,就进入了公诉程序轨道,公安机关无权因和解而直接终结程序。
B、C、D三项都是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原文或直接推论,唯独A项偷换了程序阶段和权力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