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刑诉单选

监察委时代,谁有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A选项的“公安机关”是最大陷阱

你以为贪污贿赂犯罪还是公安管?监察体制改革后,申请主体早已乾坤大挪移!

题目

关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 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管辖法院及审理中的特殊处理规则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贪污贿赂找监察,公安申请是旧法;没收须由中院管,人到案就终止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贪污贿赂犯罪”这个传统罪名搭配《刑法》追缴规定,却故意保留“公安机关”这个已失效的申请主体,制造“法条记忆混淆”。

C项陷阱: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级别设置为“基层法院”,但《刑诉法》第299条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用“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偷换特殊程序规则。

D项陷阱:在逃人员到案应“终止审理”而非“中止审理”,一字之差,程序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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