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鸿”商标与字号混淆案:商标侵权vs不正当竞争,赔偿调查费到底该不该赔?
考生最容易掉进D选项的陷阱——以为“合格产品”就能合法使用他人字号,却忽略了“混淆可能性”才是判断核心。
题目
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 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 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乙公司赔偿
D. 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的认定、赔偿展开,需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及责任承担。
秒解口诀
“突出使用同类商品,商标侵权跑不掉;字号登记为混淆,不正当竞争必成立;调查费用可索赔,产品合格不洗白。
”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了三个陷阱:
- 在A选项,考生可能认为乙公司未直接使用“飞鸿”商标,只是用做字号,就不侵权。
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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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选项,考生可能忽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赔偿合理开支”的规定,误以为只有直接损失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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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是最大陷阱,用“合格产品”包装非法行为,诱导考生基于产品质量而非商业标识混淆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