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民法不定项

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限制究竟如何?

很多考生误以为混合担保必须遵循固定顺序,却忽略了《民法典》第392条赋予债权人的选择权。

题目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 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 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不定项表面在考混合担保第三人,本质是在用“程序顺序”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混合担保看来源,债务人物保须优先;第三人保(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可任选行权。

本题担保皆来自第三人(丙、丁),故甲公司可任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和D选项(“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设置了相同的陷阱机制:虚构一个“法定顺序”来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

这两个选项都使用了“须先……后……”的强制性表述,这与《民法典》第392条“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直接冲突。

其陷阱在于诱导考生将“当事人约定”的顺序或“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时的规则(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错误地套用到本题“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场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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