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与“投资房地产”的致命区别:2014年商经知这道题错选率高达70%
你以为银行卖楼赚钱是商业行为?错!这是《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的巧妙伪装。
题目
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 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B. 2013年出售该楼
C. 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D. 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商业银行在不动产处置和投资方面的业务规则限制。
秒解口诀
商业银行不动产投资“两看”:一看来源——抵押权取得可暂时持有;二看时间——2年内必须处分,超期即违法;三看用途——仅限自用,投资企业绝对禁止。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双重陷阱:在B项“2013年出售该楼”中,用“实现抵押权取得”这一合法前提麻痹考生,掩盖了“2年处分期限”这一关键时间要件;在D项“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中,用“入股知名企业”这一看似正常的投资行为,掩盖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绝对禁令。
A、C两项看似平淡无奇,恰恰是合法行为的常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