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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争议:行政vs民事救济路径的致命区分——为何D选项的“先政府处理”是陷阱?

考生最容易掉进“土地争议一律先行政处理”的惯性思维,却忽略了赔偿请求的法律性质决定救济程序。

题目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 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 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 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土地使用权争议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分及救济程序。

秒解口诀

口诀:土地争议先行政,但要看争议性质——权属争议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赔偿争议走《国家赔偿法》第9条,二者程序不同莫混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的陷阱机制是:利用考生对“土地争议”概念的笼统认知,将“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先行处理”偷换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前置”。

具体来说:

  1. C选项正确,因为第一项请求“撤销收回决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行政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

  2. 但D选项错误,因为第二项请求是行政赔偿请求,其“先行处理”是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9条),而非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命题人故意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先行处理”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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