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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约翰在华纳税案:居民个人纳税义务的“境内+境外”双轨制陷阱

你以为只有“境内所得”才要交税?错!居民个人约翰的“境外所得”同样跑不掉。

题目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 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 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 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 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关键在于判断约翰的居民身份及各项所得是否属于应税项目。

秒解口诀

口诀:先看人,再看钱。

人在华住满183(或有住所),全球所得都要报;人在华未满183,只看钱从境内来。

本题约翰“一直住北京”,身份锁定居民个人,ABCD全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的陷阱机制是“身份与所得的错位匹配”。

A项(合资企业薪金)是典型的境内所得,无争议,用于建立基础判断。

B项(在华房屋租金)是境内财产产生的所得,同样明显。

C项(在华讲座酬金)是境内劳务所得,也容易判断。

这三项都符合“所得来源地在中国”的直觉。

而D项(美国杂志稿酬)是精心设计的“干扰项”:所得来源地(美国)和支付方(美国杂志)均在境外,极易诱导考生基于“非居民个人”的纳税规则(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将其排除。

但题干已通过“一直居住在北京”将约翰的身份锚定为“居民个人”,从而激活了其全球所得的纳税义务。

陷阱的核心在于,用前三项强化“境内所得”的思维惯性,然后在D项突然切换到“居民身份”的全球纳税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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