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仲裁庭权限对比:和解协议能否制作判决书?判决书能否不写事实理由?
考生最容易混淆法院和仲裁庭在“根据和解协议制作文书”和“文书是否必须写明事实理由”这两项权限上的本质区别。
题目
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中,法院和仲裁庭在证据收集、鉴定指定、和解协议处理及裁判文书简化方面的权限差异。
秒解口诀
口诀:仲裁庭能“主动”收集鉴(A、B对),但“文书”权限要看穿——和解只能作和解裁决(C错),裁决书事实理由必须写全(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偷换概念”: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制作调解书(或根据特别规定制作判决书),替换为“和解协议”,并嫁接给仲裁庭。
实际上,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只能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和解裁决书”或由申请人撤回申请,而不能直接根据申请制作普通裁决书。
D项的陷阱在于“等同视之”:利用诉讼中当事人可协议简化判决书说理的实践印象,掩盖了《仲裁法》第54条的强制性规定——裁决书必须写明争议事实、裁决理由等事项,当事人协议简化也不能免除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