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民法多选

房屋买卖连环套:乙对丙的占有权vs对丁的占有权,继承与登记如何改变法律关系

你以为有权占有是“一劳永逸”的?继承和登记过户这两道坎,会让你的“有权”变得“相对”起来。

题目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可以得到支持
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占有状态、继承后的权利延续及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展开,需明确债权性有权占有的相对性边界。

秒解口诀

口诀:有权占有看相对,合同权源对谁生;所有权人若变更,新旧关系要厘清;登记过户一刀断,新主可请占有人还。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这个看似绝对正确的表述,诱导考生脱离“相对性”去思考。

陷阱在于:乙的“正当权利来源”(买卖合同)指向的对象是甲,而非丁。

当所有权人变为丁时,乙的占有对于丁而言,其“权利来源”链条已经断裂。

D选项与C选项形成鲜明对比,直接点明了丁作为新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正是对C选项“有权占有抗辩”的否定。

A、B选项则是在“相对性”框架内正确的表述,乙对甲、对甲的继承人丙,其占有均属有权。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