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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直接强制执行!4个选项全错,税务局对乙公司到底能用什么手段?

考生最易混淆税收代位权的诉讼性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行政性质,误以为税务局能直接对第三人采取行政措施。

题目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 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 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 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条件、方式,以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主体。

秒解口诀

税收代位权三要件缺一不可(欠税+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必须诉讼行使;税收强制执行只能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免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隐藏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关键要件——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题干中甲公司只是“说”,并未证明其“怠于行使”。

B项陷阱在于混淆税收代位权的实现方式——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不能由税务局直接行政通知。

C项陷阱在于“责令限期缴纳”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只能对纳税人甲公司作出,不能对第三人乙公司作出。

D项陷阱最隐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只能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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