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vs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字之差决定《合作协议》性质归属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陷阱:看到“划拨转出让”就以为是转让,却忽略了合同根本目的是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
题目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房地产开发合同
B. 房地产转让合同
C.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 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不定项表面在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协议核心看目的,共设公司搞开发,土地出资是手段,整体定性合作开发非转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行为过程混淆合同性质”。
乙公司“负责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作为出资”这一系列动作,是履行《合作协议》的具体义务,而非《合作协议》本身的法律性质。
B选项(房地产转让合同)的陷阱在于“开发对象混淆交易标的”,合同约定开发的是“商品房”,但此时商品房尚未建成,不存在转让标的。
D选项(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的陷阱是“主体身份干扰合同定性”,乙公司是国有工业公司,但其签订的是特定领域的商业合作合同,应适用特别规定而非泛化的国有资产经营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