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法院到底管不管?90%考生栽在“当然无效”的思维定式上
你以为约了两个仲裁机构就必然无效?错!关键看能否达成一致,这才是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核心分水岭。
题目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选择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 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 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 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独立性原则及仲裁协议无效时法院的受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两机构可协议选一,选不成则协议无效,无效后法院必管,起诉就受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当然无效”的绝对化表述,诱导考生忽略“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这一补救可能;B项陷阱在于将合同无效原因与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混淆,仲裁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承办人越权不影响仲裁条款本身;D项陷阱在于仲裁协议无效后,法院应受理起诉而非不予受理,这是对《仲裁法》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的误用——仲裁协议无效时,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