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再审程序中,企业合并后申请再审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秒解口诀
公司合并后申请再审,记住“合并找新家”——原公司注销,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概括承受,由新公司单独申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应由甲公司申请”——甲公司已于2011年3月合并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典型的“用已死亡主体申请”陷阱。
B项陷阱是“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申请”——合并后两公司均已不存在,共同申请无从谈起,命题人利用考生对“合并”二字的朴素理解设套。
D项陷阱是“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申请”——丁公司是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是适格当事人而非案外人,混淆了当事人适格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