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民诉单选

公司合并后谁有权申请再审?这道题专考《民诉解释》第63条的具体适用

你以为公司合并后要“共同申请”或“原公司申请”?错!合并后权利义务由承继者丁公司单独行使。

题目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再审程序中,企业合并后申请再审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秒解口诀

公司合并后申请再审,记住“合并找新家”——原公司注销,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概括承受,由新公司单独申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应由甲公司申请”——甲公司已于2011年3月合并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典型的“用已死亡主体申请”陷阱。

B项陷阱是“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申请”——合并后两公司均已不存在,共同申请无从谈起,命题人利用考生对“合并”二字的朴素理解设套。

D项陷阱是“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申请”——丁公司是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是适格当事人而非案外人,混淆了当事人适格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界限。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