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且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债权出质中通知债务人的效力,需类推适用《民法典》债权让与规则分析各选项。
秒解口诀
债权质权牢记“登记即设立,通知定清偿”:通知前债务人还可还给出质人,通知后只能还给质权人——任何还给出质人的行为都对质权人无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设“概念混淆陷阱”:将债权质权生效要件(登记)与权利行使条件(通知)混为一谈,考验考生对《民法典》第768条“通知作为清偿对象变更前提”的精准把握。
B选项设“逻辑跳跃陷阱”:故意将“不得向乙主张权利”表述得绝对化,实际上未通知仅导致丙不能要求乙直接向自己清偿,但丙仍可基于质权向甲主张权利。
C选项设“反向理解陷阱”:用“即使…也不得…”的强转折句式,容易让考生误以为通知后债务人仍可自由选择清偿对象,实则通知后债务人必须向质权人清偿。
D选项设“部分履行效力陷阱”:这是本题最隐蔽的陷阱,考生容易因“还有7万元债权额担保”而认为部分履行有效,却忽略了《民法典》第768条“通知后,债务人只能向质权人清偿”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向出质人的清偿(无论部分或全部)对质权人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