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第三人代为履行,效力看债权人是否接受;债务人不知情,履行有效债消灭,瑕疵责任在第三人,费用追偿或有门,违约赔偿莫想追。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精准分布在B、C、D三个选项。
B选项陷阱在于“不得追偿必要费用”,这利用了考生对《民法典》第524条(原《合同法》相关原理)的模糊记忆——该条确实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必要费用,但前提是“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本题中丙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代履行,可能构成具有合法利益,但B选项却绝对化地表述为“不得追偿”,这是错误的。
C选项陷阱在于“甲公司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偷换了责任主体。
在甲公司不知情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合同相对性未变,若丙履行有瑕疵,乙应向丙主张责任,而非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选项陷阱在于“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这更是荒谬,丙公司因自身履行瑕疵产生的赔偿责任,岂能转嫁给不知情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