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连环套:三方交易中,谁有权向谁主张?看透“间接给付”与“缩短给付”的本质区别
你以为甲直接给了丙,甲和丙就有关系了?错!这是命题人用“交付外观”掩盖了“法律关系内核”的经典陷阱。
题目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中给付型与权益侵害型的区分,需结合连环买卖的交付关系分析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秒解口诀
口诀:缩短给付看源头,得利链条不能跳;丙之得利来自乙,甲想追丙路不通。
(核心:判断得利的直接法律原因来源,而非物理交付路径)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陷阱A:用“如仅…无效”的假设,诱导考生孤立看待甲、乙关系,正确选项反而成了思维定势的“背景板”。
陷阱B:同理,孤立看乙、丙关系,也是正确的,进一步强化“各管一段”的错觉。
陷阱C(错误选项)是核心陷阱:它利用“甲直接交付给丙”这一物理事实,制造“甲与丙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假象,然后否定它,让急于证明自己看透“缩短给付”的考生上当。
陷阱D:描述了一个看似完整、逻辑自洽的“链条返还”方案,极具迷惑性,迎合了考生对“无效合同应恢复原状”的朴素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