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民法单选

按份共有房屋出租,为什么2/3同意就够?别把出租当处分或改良!

很多考生一看到“出租”就自动归入“处分”或“改良”,却忘了《物权法》对“管理行为”的特别规定。

题目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出租行为的效力规则,需区分出租与处分、改良、管理行为的不同性质。

秒解口诀

口诀:出租非处分,也非改良,属重大管理;份额够2/3,无需全体同意,行为即有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在于偷换“管理权利”的概念——各共有人有管理权利不假,但重大管理事项(如出租)需按份额决,不是人人可单独为之。

C陷阱在于故意将“出租”拔高为“处分”,但处分指向所有权转移(如买卖),出租只是债权性利用,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D陷阱最隐蔽,它把“增加收益”与“改良”划等号,但法律上“改良”有严格界定(需改变物之实体或显著提升价值),出租仅是现有物之收益实现,不构成改良。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