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 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单选表面在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承担,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债权转让看通知——通知是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债务承担看同意——同意时对当时债权人有效;权利主体变动后,未经新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其不生效,但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内部关系仍有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利用“乙不知情”误导考生认为债权转让无效。
实则债权转让自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仅是对抗要件(《民法典》第546条)。
甲转让给丙时虽未通知乙,但转让在甲丙间有效。
B陷阱:同理,丙转让给丁也未通知乙,但转让在丙丁间有效。
C陷阱:最狡猾的陷阱——乙转让债务给戊已得甲同意,但考生误以为必须经现债权人丁同意。
实则债务承担需债权人同意,但同意的时点是转让时对当时债权人有效。
丁成为债权人后,乙戊的债务承担对其不生效,但乙仍可向戊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