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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签署≠批准义务!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程序与保留条款深度拆解

考生最容易误以为签署条约就产生批准义务,其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只规定不得破坏条约目的,而非必须批准。

题目

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 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 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 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我国参与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结流程,考察条约签署、批准、保留及适用的关键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签署不批非义务(A错),重要协定人大批(B对),禁保条款不留隙(C对),民商协助直接适(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签署的法律效果’偷换为‘批准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签署仅产生‘不得采取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为’的义务,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签署与批准是两个独立程序。

B项正确因该条约属‘重要协定’,依《宪法》第67条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项正确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禁止对‘禁止保留条款’提出保留。

D项正确因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属‘可直接适用’的条约类型,但保留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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