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无条约无义务,外交途径非司法审查——这道题考的是《引渡法》第7条与第15条的具体适用
你以为引渡请求必须由法院审查?错!《引渡法》第15条明确规定外交部是联系机关,法院审查是后续程序。
题目
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
B.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C. 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D.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引渡的基本规则展开,考查引渡义务、联系机关、审查程序及拒绝引渡的法定情形。
秒解口诀
引渡三看:一看有无条约定义务(无约无义务);二看外交途径是入口(外交部联系);三看“可以”与“应当”拒绝情形别搞混(刑事诉讼属“可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的陷阱在于偷换程序主体和程序阶段。
它把“外交部作为对外联系机关接收请求”这一前置必经程序直接抹去,让考生误以为引渡请求直接由最高法院受理,这违反了《引渡法》第15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的硬性规定。
D选项的陷阱在于混淆《引渡法》第8条“可以拒绝引渡”与第9条“应当拒绝引渡”的法定情形。
“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属于第8条第(一)项“可以”拒绝的情形,而非第9条“应当”拒绝的情形(如政治犯罪、军事犯罪等)。
命题人故意用“应当”这个绝对化词语,诱导考生将“可以”与“应当”的法律效果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