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 缓办
B. 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 退回起草部门
D. 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存在主要制度争议且未协商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合法处理措施。
秒解口诀
口诀:争议未协商,缓办或退回;移交越权限,公开非处置——紧扣《条例》第18条四项列举。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移交其他部门起草”上设了双重陷阱:一是偷换“处理措施”的主体——移交决定权在国务院(见条例第10条起草部门的确定),非法制机构职权;二是混淆“程序补救”与“实体重开”——未协商应退回补协商,而非另起炉灶。
D项“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陷阱更隐蔽:它本身是合法程序(条例第19条),但适用前提是“起草阶段”或“审查阶段经修改后”,而非针对“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协商”这一程序瑕疵的即时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