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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三要三不要”:检察院接到被害人投诉后的正确操作与D选项的致命陷阱

你以为检察院对所有不立案都要“说明理由”?错!D选项把“立案监督”和“不立案决定审查”的启动条件混为一谈,就是坑。

题目

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C.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 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立案监督盯“错误”,无决定则移,无管辖则告,有错误(应立不立)才要求书面说理,若正确(如显著轻微)则程序终结,无“说明理由”动作。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精准设于D选项。

它前半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法定不立案情形之一,本身是正确的。

但后半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则偷换了法律程序。

A选项陷阱在于“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时,检察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监督,只能“移送”,考的是监督的时机。

B选项考的是管辖错误时,检察院无管辖权则无监督权,只能告知并建议,考的是监督的前提。

C选项是立案监督的标准流程,无陷阱,是正面知识点。

D选项的致命之处在于,它用一个正确的法律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嫁接了一个错误的、且看似“很负责任”的程序动作,诱导考生将“检察院的审查结论”与“检察院的监督动作”错误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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