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 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 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法》第238条,考查非法拘禁罪的法定量刑情节、结果加重犯及转化犯的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拘禁本身致伤重——结果加重犯;额外暴力致伤残——拟制故意罪;侮辱重伤同出现——只适用重伤款,侮辱不再单独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是典型“法条关系理解陷阱”:它利用考生对“从重情节”的机械记忆,诱使其忽略“基本规定被特别规定吸收”的原理。
D项陷阱更隐蔽:它考验“使用暴力”是否属于拘禁行为本身——如果考生将拘禁中的暴力(如捆绑过紧)也理解为“使用暴力”,就会错判;实际上,这里的“使用暴力”特指超出剥夺自由必要限度的、独立的新暴力行为(如拘禁中又故意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