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 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 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通过四个刑法条文,考查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核心区别——无该条文时是否仍能得出相同定罪结论。
秒解口诀
口诀:拟制是“无此条,则不定”;注意是“无此条,照样定”。
A、B无条不定抢劫,故错;C、D无条仍定盗窃、共犯,故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的陷阱是:将“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这一拟制规定伪装成注意规定。
实际上,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必须依赖第269条才能拟制为抢劫。
B项同理,携带凶器抢夺原本只是抢夺罪的加重情节,没有第267条第二款的拟制就不能升格为抢劫。
而C、D项才是真正的注意规定——盗窃信用卡取款本就符合盗窃罪构成,保险诈骗共犯本就适用共犯理论,无需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