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 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 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 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与次数限制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刑诉发回无“二次”原则,只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重审后再上诉才不得再发回(应依法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用“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这一符合民事诉讼常识但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表述,诱导考生将民诉知识(《民诉解释》第325条)错误迁移至刑诉。
B选项陷阱:将司法解释中的“可以说明理由”(《刑诉解释》第333条),偷换为“应详细阐明”,并附加了“在裁定书中”这一看似专业、实则拔高法律要求的限定,制造记忆模糊点。
C选项陷阱:表述本身是《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的正确内容,作为干扰项,它考验考生能否在“正确的C”和“不正确的A”之间,坚定识别出A的绝对错误性。
D选项“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是程序必然结果,完全正确,用于平衡选项。